文章摘要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出台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文件共5部分24条,针对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等热点问题,明确了涉AI案件的实体裁判与诉讼程序规则,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间寻求平衡,填补了专门人工智能法的空白,为AI健康发展划定法律边界,也为全球AI治理贡献了中国司法智慧。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该意见共5个部分24条,针对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等社会热点问题,系统性明确了涉人工智能案件的实体裁判与诉讼程序规则。在尚无专门人工智能法的背景下,这份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为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最高法发布AI司法裁判规则

一、AI司法裁判规则出台的时代背景与现实紧迫性

人工智能技术的爆发式增长正在深刻重塑社会生活与经济运行的底层逻辑。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全民化应用到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落地,从AI换脸拟声的娱乐化传播到算法驱动的精准营销,技术在释放巨大能量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现有法律体系的边界。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份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正是对时代需求的直接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是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发展贡献的“中国司法智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涉及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都属于新问题。AI司法裁判规则的出台,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对涉人工智能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系统的理念和规则指引。

这份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的核心价值在于:在鼓励技术创新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它既不是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简单限制,也不是放任不管的自由放任,而是通过明确行为边界和法律红线,为人工智能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AI司法裁判规则的指导思想与三大基本原则

2.1 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

AI司法裁判规则的第一部分(第1条、第2条)明确了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人工智能技术的终极服务对象是人,任何技术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人的基本权益为代价。这一立场在AI司法裁判规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无论是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还是数据安全规制,最终指向都是对人的保护。

2.2 支持创新发展的制度导向

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提出支持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司法不会因为技术的不确定性而扼杀创新,而是通过明确规则为创新提供可预期的法律环境。对于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AI司法裁判规则做了留白处理,待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留白”本身就是一种智慧——既不过早地用僵化规则束缚技术创新,也不放任法律真空导致的无序状态。

2.3 筑牢安全防线的底线思维

AI司法裁判规则将筑牢安全防线作为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在人工智能领域尤其如此。从AI幻觉可能导致的错误信息传播,到深度伪造技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再到算法歧视对社会公平的侵蚀,安全隐患无处不在。AI司法裁判规则通过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明确规制,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


三、AI司法裁判规则对侵权行为的系统性规制

3.1 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AI司法裁判规则第二部分(第3条至第11条)首先明确了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传统侵权法中,过错责任是基本归责原则,但人工智能的黑箱特性、自主决策能力和复杂系统构成,使得传统的过错认定面临巨大挑战。AI司法裁判规则在坚持过错责任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场景设定了差异化的责任承担规则。

核心逻辑是:责任承担应当与控制能力和注意义务相匹配。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系统的控制能力越强、对风险的预见可能性越高,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和相应责任就越大。这一原则在AI司法裁判规则的各个具体场景中得到了贯彻。

3.2 AI换脸拟声与深度伪造的人格权侵害

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违法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AI司法裁判规则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

具体而言,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同样构成侵权。这一规定直接将AI换脸、AI拟声等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AI司法裁判规则还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例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一制度设计赋予了受害者及时止损的快速救济手段,有效弥补了传统诉讼程序周期较长的不足。

3.3 AI幻觉侵权的责任认定

“AI幻觉”是指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不实信息或虚构内容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显示人工智能可能虚构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及错误文号。这种“幻觉”一旦被不当使用或传播,可能对个人名誉、商业信誉甚至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

AI司法裁判规则针对“AI幻觉”侵害人格权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则要求审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 “通知—必要措施” 的避风港式责任框架。它既没有让服务提供者对AI生成的所有内容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那将严重抑制产业发展),也没有让服务提供者完全免责(那将导致受害者无处维权),而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了相对平衡的位置。

3.4 大数据杀熟与算法歧视的规制

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问题屡被曝光。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将算法歧视纳入了侵权法的调整范围。传统的价格歧视更多是经济学讨论的范畴,而当算法成为实施差别待遇的工具时,它就不再仅仅是商业策略问题,而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AI司法裁判规则将这一行为明确界定为侵权行为,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5 仿冒名人带货与欺诈行为的惩治

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将AI仿冒行为与欺诈性消费直接挂钩,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遏制AI时代的虚假营销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

3.6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AI司法裁判规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成式AI与传统软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输出内容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服务提供者无法精确控制每一次生成的内容,但作为系统的运营方,其对系统整体运行和风险防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AI司法裁判规则在这一领域的规则设计,体现了对技术特性与责任分配之间关系的审慎考量。

3.7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与自动驾驶事故赔偿

AI司法裁判规则还对人工智能产品责任、涉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使得“驾驶者”这一传统概念面临根本性挑战——当事故发生时,责任主体究竟是车主、车辆制造商、算法开发商还是系统运营方?

AI司法裁判规则在这一领域的规则设计,将为自动驾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关键的法律确定性。虽然具体规则细节有待进一步披露,但其方向已经明确:按照控制能力和风险来源分配责任,既不过度苛责技术创新者,也不让受害者无处追偿。


四、AI司法裁判规则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规范

4.1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认定

AI司法裁判规则第三部分(第12条至第16条)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规定。

其中最具突破性的规定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被诉侵权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相关主体责任。这一规定堵住了“AI生成即免责”的逻辑漏洞。在过去,一些人可能认为既然内容是AI生成的,使用者就不需要对内容的侵权后果负责。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坚持责任承担应当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的原则。

这一规则的深远影响在于: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的人,不能将AI当作侵权的“挡箭牌” 。就像使用复印机复印侵权作品不能免责一样,使用AI生成侵权内容同样需要承担责任。这将对AI内容创作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促使使用者更加审慎地对待AI生成内容的版权合规问题。

4.2 模型训练与数据使用的版权边界

AI司法裁判规则第12条就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案件中认定相关主体责任的考虑因素,明确了相关纠纷的举证规则,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大模型训练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是近年来全球知识产权领域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AI司法裁判规则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将在鼓励AI技术创新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4.3 开源软件的法律责任

AI司法裁判规则对涉开源软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开源软件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但开源许可证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AI训练中对开源代码的使用方式,给法律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AI司法裁判规则在这一领域的规则设计,将为AI开源生态的健康发晨提供法律保障。

4.4 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

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了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问题。当AI系统自主生成技术方案时,该方案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发明人如何认定?这些前沿问题在AI司法裁判规则中得到了初步回应。虽然具体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但方向已经明确——在鼓励AI技术创新的同时,维护专利制度的基本逻辑和激励功能。


五、AI司法裁判规则对诉讼程序的完善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

5.1 涉人工智能案件的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

AI司法裁判规则第四部分(第17条至第20条)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探索完善了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量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系统运行的不透明性以及证据收集的特殊性,不断完善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证据审查规则。这意味着在涉AI案件中,传统的证据规则可能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电子数据的生成过程、算法的运行逻辑、系统的技术架构等,都可能成为事实查明的关键环节。

5.2 AI生成诉讼文书的核实义务

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应当在提交法庭前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直指AI幻觉可能对司法程序造成的干扰。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中包含AI幻觉产生的虚假司法解释或错误案例,不仅可能误导法官的判断,更可能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AI司法裁判规则通过设定核实义务和说明义务,将AI生成内容进入司法程序的风险降至最低。

5.3 利用AI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利用AI伪造证据的行为与传统的伪造证据行为同等对待,体现了 “技术工具不影响行为定性” 的法律逻辑。无论使用的是钢笔还是AI,伪造证据的本质没有改变,法律制裁的力度也不应因为技术手段的“先进”而有所减轻。

5.4 依法惩治利用AI实施的犯罪行为

AI司法裁判规则对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作出了原则规定。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AI工具的使用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视野,明确了技术中立不等于行为合法——工具本身无善恶,但使用工具的方式决定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六、AI司法裁判规则的审理工作机制与未来展望

6.1 涉人工智能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

AI司法裁判规则第五部分(第21条至第24条)围绕涉人工智能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加强调研论证、案例指导和审判监督指导、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人工智能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联动、多措并举。AI司法裁判规则不可能涵盖所有人工智能案件类型,很多问题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积累。这种开放性的制度设计,为未来规则的完善留下了空间。

6.2 加强调研论证与案例指导

AI司法裁判规则强调加强调研论证和案例指导。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司法裁判规则不可能一劳永逸。通过持续的调研论证和典型案例的积累,AI司法裁判规则将不断丰富和完善,以适应技术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6.3 加强部门协作与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AI司法裁判规则还强调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人工智能治理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中国通过发布首部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不仅为国内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了“中国司法智慧”。


七、AI司法裁判规则不同场景裁判要点横向对比

应用场景 核心问题 AI司法裁判规则要点 责任主体 归责逻辑
AI换脸拟声 未经同意生成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 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使用者 未经同意即构成侵权
AI幻觉侵权 AI自动生成不实信息侵害人格权 经权利人通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担责 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 通知+必要措施
大数据杀熟 算法对不同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构成侵权 经营者 差别待遇+不合理=侵权
仿冒名人带货 AI仿冒名人进行欺诈性营销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仿冒行为实施者 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
AI生成内容侵权 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 不能以AI生成为由免除责任 AI工具使用者 控制能力与注意义务匹配
自动驾驶事故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赔偿 明确赔偿责任规则 根据控制能力确定 风险与控制能力匹配
AI伪造证据 利用AI生成虚假证据提交法庭 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参与人 行为性质决定责任
AI生成诉讼文书 AI生成的文书含有虚假内容 提交前须核实,提交时须说明 诉讼参与人 核实义务+说明义务

八、AI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层逻辑与独到见解

8.1 从“技术中立”到“技术问责”的范式转换

AI司法裁判规则最深刻的制度贡献,在于完成了从“技术中立”到“技术问责”的司法范式转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技术中立”被当作一种免责理由——既然工具是中性的,使用工具的人就不应该为工具的“误用”承担责任。AI司法裁判规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逻辑。

规则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侵权不能免责、利用AI伪造证据要追究责任、AI换脸侵权的归责原则。这些规定的共同指向是:技术可以中立,但使用技术的人不能免责;工具可以客观,但操作工具的行为必须负责。这一范式转换的意义,远超AI司法裁判规则本身,它重新定义了人与技术的关系——人始终是技术的主人,而不是技术的挡箭牌。

8.2 “留白”的艺术:司法谦抑与制度演进的平衡

AI司法裁判规则另一个值得深思的特点是它的“留白”。对于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规则做了留白处理,待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再通过适当方式作出明确。

这种“留白”不是制度的缺陷,而是制度的智慧。在人工智能这样一个快速迭代的领域,过早地用僵化的规则去框定一切,很可能既扼杀了创新,又制造了新的不公平。AI司法裁判规则选择在关键问题上亮明立场(如侵权归责、人格权保护、伪造证据追责),在尚不明确的领域保持开放(如某些具体的知识产权问题),这种“抓大放小”的策略,体现了司法在面對技术变革时的审慎与克制。

8.3 从“个案裁判”到“规则引领”的司法功能升级

传统上,司法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解决具体的纠纷。但AI司法裁判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司法功能的一次重要升级:从被动的事后裁判,走向主动的规则引领。

在人工智能这样一个新兴领域,立法往往滞后于技术发展。如果司法也采取“等米下锅”的被动姿态,那么整个社会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面临法律真空。AI司法裁判规则通过司法文件的形式,在立法空白处先行先试,为行业发展提供可预期的行为指南,为未来立法积累实践经验。这种“司法先行”的模式,是中国法治建设在新技术领域的一次重要探索。

8.4 对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贡献

AI司法裁判规则不仅服务于国内,也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尚未形成的当下,各国都在探索适合自己的治理路径。欧盟有《人工智能法案》,美国有各州的分散立法,中国则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发布裁判规则的方式,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司法引领型”治理路径。

这条路径的核心特征是: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裁判规则的明确化,为产业发展提供确定性,为权利保护提供依据,为未来立法积累经验。这既是中国的制度创新,也是对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独特贡献。


九、FAQ:关于AI司法裁判规则的常见问题

问:AI司法裁判规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问:AI司法裁判规则一共有多少条?分为几个部分?

答:AI司法裁判规则共5个部分、24条。

问:AI司法裁判规则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答:AI司法裁判规则精准聚焦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社会热点问题。

问:AI换脸是否构成侵权?

答:是的。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问:AI“幻觉”导致侵权,谁承担责任?

答:AI司法裁判规则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大数据杀熟在AI司法裁判规则下是否违法?

答:是的。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用AI生成的内容侵权,能否以“是AI做的”为由免责?

答:不能。AI司法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被诉侵权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相关主体责任。

问:诉讼中可以用AI生成法律文书吗?

答:可以用,但有严格的核实和说明义务。AI司法裁判规则要求提交AI生成的诉讼文书前必须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提交时须说明AI辅助情况并承担责任。

问:用AI伪造证据会有什么后果?

答:AI司法裁判规则规定,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AI司法裁判规则对自动驾驶事故赔偿有规定吗?

答:有的。AI司法裁判规则对涉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AI司法裁判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AI司法裁判规则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效力,是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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