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AI短剧《桃花簪》未经授权将普通人李女士(网名七海)、王先生(网名白菜)的面部形象用于塑造剧中负面反派角色,引发人格权纠纷。王先生已在开庭前与相关方达成和解,李女士起诉该剧出品方、运营方、平台三方的案件于2026年10月10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围绕肖像权名誉权认定、各方责任分配等焦点展开争议,最终未当庭宣判,暴露了AI生成内容侵权在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诸多现实困境。

AI短剧《桃花簪》因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普通人面部形象引发的争议,近期出现了新的司法进展。2026年10月10日,网名“七海”的李女士起诉该剧相关三方的人格权纠纷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最终未当庭宣判。与此同时,另一起针对该剧相关方的诉讼,当事人王先生(网名“白菜”)已在开庭前与相关方达成和解,其代理律师表示,当事人希望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AI角色的“隐身”侵权:普通人成负面形象载体

2026年3月27日,国内某知名短剧平台上线了72集的AI短剧《桃花簪》。仅3月30日至31日,七海与白菜就相继发现,自己的面部特征被融入了剧中的AI角色,且均被塑造成了带有负面色彩的反派形象。

剧中与七海形象高度重合的角色“何掌柜”,主要出现在第11至13集,累计出镜时长约10分钟,被设定为殴打女性、虐待动物的负面角色;而白菜此前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一组唐风汉服写真,与剧中角色“刘大”的服饰、妆容及造型完全一致,该角色则被塑造为骚扰主角的“猥琐男”形象。

诉讼的发起与核心诉求

2026年4月,七海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桃花簪》的三方关联方列为被告:出品方杭州映趣拾光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映趣阁短剧公司)、运营方成都微麻微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涉案短剧的传播平台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诉讼的案由为人格权纠纷,七海方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与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全体被告在相关平台发布公开道歉声明以消除负面影响,并连带赔偿共计11.5万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6年10月10日的庭审,有相关人员记录了整个过程。

庭审焦点:肖像权与名誉权的边界认定

本次庭审中,法庭归纳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七海的肖像权与名誉权是否确实受到了侵害。七海方主张,剧中的“何掌柜”与她2024年发布的一组写真形象高度相似,五官及面部痣等特征的分布位置完全一致,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此外,七海方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款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他人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而被告方则提出了不同抗辩:第一、第三被告认为,剧中人物由AI生成,并非直接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且原告在模特领域的知名度并不等同于短剧领域或公众领域,无法将剧中形象与原告本人直接对应;第二被告则称,自己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短剧的制作者与上传者,侵权画面出现时间极短,平台审核内容海量,客观上不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且原告知名度有限、涉案短剧传播范围不大,主观上并不构成应知侵权。

在庭审的询问环节,法官进一步追问了涉案形象如何导致七海名誉受损。原告代理人表示,涉案短剧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用于塑造负面角色,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评价;而原告发布维权视频后,评论区出现的大量贬损言论,也与涉案短剧的侵权行为存在间接关联。

责任归属的博弈:出品方、平台与制作方的权责

针对责任承担问题,被告一与被告三的代理人提出,涉案短剧由湖南朵朵洋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该公司与杭州映趣拾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且该剧的传播授权给了成都微麻微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此全部责任应由实际制作方承担,被告一与被告三并非适格的被诉主体。

原告代理人则在质证环节反驳称,被告一提交的委托制作协议显示,其对涉案短剧的脚本及单集内容享有逐集审核确认权与最终验收权,对作品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并负责商业化运营,还参与了发行收益的分成;协议中还将AI数字人制作列入委托范围,并要求制作方交付全部素材授权文件与AI工具合规证明,因此被告一有条件也有责任核查相关形象来源的合法性。

被告三则辩称,该短剧平台设有完善的投诉机制与违规账号处置措施,已依法履行了平台的注意义务。在获知涉案形象可能侵权后,平台已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替换涉案画面,并及时下架了涉案短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有公开信息显示,该平台官方账号在4月3日发布的处理声明中提到,出品方未能在72小时审核期内出具足够的合规素材使用证据,平台据此认定出品方违反内容合规规定,全面下架了该剧,并暂停其上传所有剧集15天。

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指出,在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的情况下,相关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授权书,被告三与制作方按对等比例分配收益,因此被告三并非中立的分发渠道,而是涉案短剧传播的利益共享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还注意到,被告一与制作方的委托合同约定,涉案产品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委托作品、半成品、素材及配套物料,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独家归被告一所有。对此,被告一代理人表示,对相关素材及配套物料并不了解,制作方交付的是完整成片,无法一并提供全部素材,相关情况将在庭后补充说明。经过约两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维权的现实困境:证据与范围的模糊地带

七海在接受相关采访时表示,庭审结束后,被告方向她表达了和解意愿,并询问了她的期望赔偿金额。她明确表示,自己并非为了钱而起诉,案件已走到这一步,她的目标是胜诉。

七海提到,因AI盗脸所受的诸多影响,并非都能通过此次诉讼解决。原告方补充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七海出镜视频被其他平台标记为“可能含AI生成内容”的提示截图。涉案争议发生后,某社交平台系统曾多次对她的视频作出此类标记,若不标注含AI内容,就需要向平台证明自己是真人、视频未使用AI,否则会被限流。庭审质证时,被告方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提示与本案存在关联。

《桃花簪》事件发生后的四个月内,多位网友在不同短剧的评论区留言,提醒七海还有其他短剧疑似使用了她的面部特征。她由此怀疑,自己的面部形象已被收录进AI视频软件的素材库,否则无法解释为何与她相似度达70%的脸会多次出现在不同的AI短剧中。

七海还指出,这些“疑似侵权”的情况涉及其他制作方及模型提供方,取证难度极大,也难以证明其他短剧中的相似形象与《桃花簪》制作方使用其形象之间存在因果关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等人在2026年发布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传统的注意义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配置中存在局限。相当一部分风险并非在具体侵权内容出现后才可识别,而是在训练数据来源、输出约束、产品化入口设计时就已被制度性决定。若仍沿用以“通知后反应”为中心的合理注意义务构造,既会造成风险治理的结构性滞后,也会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范评价失去可操作性。

不同的选择:和解与坚持维权的分歧

2026年10月10日,某法院公告网刊登了《桃花簪》出品方、制作方、传播方针对“白菜”的道歉声明。声明中称,该剧制作环节中,湖南朵朵洋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妥善审查AI提示词及其生成形象,使剧中AI角色“刘大”的形象与白菜的肖像重合,未经授权使用了白菜的肖像,侵害了其肖像权与名誉权,带来了负面影响。声明还指出,制作方承担直接责任,出品方作为内容采购方、传播方作为发布方,在内容上线前的审核中均未能发现并拦截该内容,存在审核不严、把关不力的情况,致歉各方对此诚恳致歉,绝不推诿。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晏文龙是白菜的代理律师,他表示,被告方曾提出管辖权异议,预计整个案件会持续一年多甚至两年。而白菜希望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因此选择了庭前和解。

在代理白菜案件的过程中,晏文龙发现此类案件中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仍存在争议。AI短剧属于虚构作品,将他人形象用于塑造负面角色,是否足以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而构成名誉权侵权?是依据传播范围推定侵权,还是需要切实举证,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另一个难点是赔偿数额的认定。晏文龙表示,在损失难以证明时,律师通常会根据侵权恶劣程度等确定赔偿数额。以白菜的案件为例,他将涉案内容传播广泛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之一,但法官提出的疑问是:当事人并非公众人物,主张的金额是否过高?是否还有其他依据?

晏文龙认为,由此可见,在缺乏指导意见且网络侵权影响范围日益扩大的情况下,普通人的“面子”赔偿标准仍不明确。白菜一案的赔偿金额由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构成,具体数额不便透露,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据晏文龙了解,普通人在肖像权侵权诉讼中获赔的金额一般为三千至五千元,有些案件更低,可能不足以覆盖维权支出。因此,被侵权者多采用“最经济实惠”的维权方式,即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涉案短剧或替换涉嫌侵权的角色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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